作者: 雷火电竞首页 来源: 日期:2024-03-08 12:28
案情回放
2004年7月,伊川县人张某到该县半坡乡大郭沟煤矿郭某的包工队做井下采煤工作。
雇员受伤获赔偿 雇主不用再埋单
案情回放
2004年7月,伊川县人张某到该县半坡乡大郭沟煤矿郭某的包工队做井下采煤工作。2005年1月13日,前来接班的李某与张某发生争执,李某把张某的头部打伤。
张某先后被送到伊川县江左卫生院、洛阳平民医院、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治疗,住院25天,花去医疗费用1.7万多元。
出院后,张某到伊川县半坡派出所报案。该所请求伊川县公安局对张某的伤情进行鉴定。
经鉴定,张某的伤情属轻伤。
据此,李某与张某达成协议:李某一次性赔偿张某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8万元,张某此后的一切后果与李某无关,张某不再追究李某的法律责任。
协议达成并履行完毕后,张某认为他不能干重活,家庭负担重,于是到伊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大郭沟煤矿和郭某承担赔偿责任,赔偿他的各项损失共计1万多元。
法院审判
伊川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雇主在从事雇用活动中受到损害,如果不是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损害是由第三人侵权造成的,雇员可以要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或要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以上两种途径,雇员可以选择适用。
本案中,张某的损害是由第三人李某的侵权行为造成的,且已构成刑事案件,张某已要求第三人李某按双方达成的协议承担了赔偿责任,即张某的损失实际上已得到了赔偿。现在张某要求雇主大郭沟煤矿、郭某再次承担赔偿责任,属于重复赔偿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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